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申报范围
涉及申请采伐(采挖)珍贵树木的单位或个人。
珍贵树木已根腐倾倒(斜)等原因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或因自然灾害已死亡、倒伏的;或因工程建设和林地征占用的;或因科学研究和特殊需要的。
联系方式
宁波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森林资源处)
王志清,电话:86438828
申报材料
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报批文件(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所需采伐(采挖)珍贵树木的照片;因工程建设需要的,还应附立项文件复印件(国家规定不需立项的项目除外)和所在位置示意图。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经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书面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或审核同意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查不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