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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延包有关问题解答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8月08日 【字体:
 
1、我省开展山林延包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山林延包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长期稳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依法保障集体、林农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农村经济发展。从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出发,把为人民谋利益当作最根本的目的,通过山林延包工作,最大限度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真正做到农民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
    二是山林延包工作是落实中央政策,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也是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核心。实行山林延包工作,就是为了落实中央的土地政策,在保持林地所有权归集体的前提下,放活林地使用权,落实林木经营权,激发农民和社会力量开发林业的积极性,为社会剩余劳动力提供兴林致富的广阔领域,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是山林延包工作是发展农村经济,激活农村经济细胞,促进多种所有制林业发展,增加林农收入,从而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2、林业主管部门在山林延包工作中起什么角色?
答: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为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参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发挥好综合协调作用。制定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组织熟悉党的农村政策和业务熟练的林业干部、林技员深入基层进行技术指导。依靠乡镇、村、组及广大林农的力量,确保山林延包工作质量。
3林权权利人有哪些权利?
答: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它包括: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依法批准享有林木采伐利用权。
(2)依法享有采果、采脂等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
(3)依法享有补偿权。
(4)依法享有继承权、流转权、担保抵押权。
4、发包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林木、林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合理利用和保护林木、林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森林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及合同条款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林业总体规划,组织和加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承包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承包方原则上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可以是其它主体。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权、产品处置及收益权和生产经营权。
(2)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违法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业用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6、发放林权证的工作程序如何规范?
答:(1)林权申请程序:林权申请人应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分别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现有林权权利人依申请条件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2)审查处理程序: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人资格、申请书各项因子及附录材料形式要件、申请事项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依法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依法登记发(换)证。
7、林木林地经营权如何流转?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取得林木、林地经营权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流转。
   林木、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的林业用途。
(3)责任山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必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8、林权“注销”与林权“变更”有何区别?
答:山林因林地征占用等原因,使林地性质发生变化,林地变为非林地的,要办理林权“注销”手续。山林的林地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山林所有者或使用者发生变化的,要办理林权“变更”手续。本次山林延包工作中的林权变更,主要是指因林权的主体发生变化而进行变更。
9、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或者林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1)林权登记申请表。
    (2)林权证。
    (3)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10、在山林延包工作中怎样加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答: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意义非常重大,它不仅关系到森林资源的保护,更关系到整个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在山林延包工作过程中,要把调处山林纠纷工作作为一件实事来抓,户与户之间的纠纷主要依靠村里力量解决,村与村之间的纠纷主要依靠乡里力量解决,乡与乡之间的纠纷主要依靠县(市、区)里力量解决。总之,解决山林纠纷要做到矛盾不上交,不拖延。
11原山林所有权证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这次延包中如何解决?有纠纷的的山林如何处理?
答:原山林所有权证的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应实事求是地给予核实调整,经实地核对后重新发证。
    这次延包中有纠纷的山林,应先行组织调处山林纠纷,一时难以处理的,要暂缓发放林权证。
12、自留山与责任山有何区别?
答:自留山与责任山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自留山林地所有权属集体,无偿使用,长期不变;责任山林地所有权属集体,有偿使用,个人与集体的责权利以合同形式确立。
13自留山和责任山能否登记在同一本《林权证》上?
答: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登记在同一本《林权证》上。
14、这次延包中自留山是否可以变动?
答:按照国家有关自留山政策规定,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自留山主所有,长期不变。这次延包工作中自留山不能随意变动。
15、资料汇编政策问答六“自留山户内人口均亡故,这次应如何登记其自留山?”“继承人”不够明确,仅是指第一顺序,还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时,第二顺序也行?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6、责任山的承包关系如何延续?
答:承包人没有变更的,延长承包期至2055年12月31日;承包人亡故的,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承包到期且原承包人亡故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重新发包。但其子女无责任山的,应由其子女继续承包至2055年12月31日;户内人口均亡故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另行发包。
17、可否对责任山承包关系进行调整?
答: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依法定程序进行。
18、重新签订责任山协议难度大,是否能追溯到90年代时的协议?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工作量大,工作烦琐,能否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来代替?
答:承包合同要重新签订。不能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来代替。
19、在这次延包中,责任山是否可以划作自留山?
答:原则上不能动,如确因“三定”时自留山比例过小,在有利于林业生产、资源保护和村民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按程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责任山(生态公益林除外)为自留山。
20、承包经营的林地被他人造林的应如何处理?
答:承包经营的林地被他人无故造林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调解解决;因失管或界址不清引起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以上方法无效时,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原承包户全家户口迁出村集体组织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该户原承包的责任山没有到法定承包期的,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经营,也可自愿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次不再办理山林延包手续。承包期已到法定期限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山时,应对承包山上林木进行合理的折价,原承包户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22个人承包的集体林地是否可以用于非林业建设?
答:个人承包集体的林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23侨民、下山脱贫村的山林,林权证如何登记?
答:权属未经合法变更的,仍按原证换发;同时,鼓励流转或委托管理。
24集体林场、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如何换证?
答:按原山林所有权证换发新证。
25、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要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还是仅有清册就行?
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山林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予以确认。
26插花山是否按行政范围换证?
答:原则上按行政区域换发证,异地换发证的,必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据书面证明。
27、在非林地上造林的应如何确权发证?
答:在非林地上造林的,权利人要求申请林权登记发证的,可以发给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林权证。
28、退耕还林的山地和林业“三定”时为非林地现在为林地的,要否登记发证?
答:退耕还林的林木、林地应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在延包中登记发证。林业“三定”时为非林地现在为林地的,可依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的批文,按现有林木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9、个人之间、单位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合作、合资造林的,本次应如何申请登记发证?
答:本次申请林权登记时,“合作”或“合资”共有林权权利人应共同举荐一个共同代表人,并出具共有林权权利人同意的委托书、原有合同书(协议书)等权源证明材料,依法向林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发证,林权证注明“合作”或“合资”。
30自留山、统管山要否换发林权证?本集体组织成员转为非农的,其自留山如何发证?
答:自留山、统管山原则上要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个别地方安排下阶段换发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作为一项正常工作开展。
    本集体组织成员转为非农的,其自留山按原证换发。
31、水库移民的山林在这次延包中如何换证?
答: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的,按原权属关系换证;原集体组织已不存在的,按现在归属集体组织登记,并由原承包户继续承包至2055年12月31日。
32林地开矿以后,在延包中如何登记发证?
答:没有改变林地用途的,按原来的山林所有权证登记换发。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改变林地用途的, 要办理林权“注销”手续。
33有的地方在林地上发了土地证,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林地没有改变用途的,给林地颁发的土地证无效,在延包中应依法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34、原发过林权证的林地,现已改变现状的,但未变更林权手续的如何登记?
答:应当按原林地登记,并在备注栏中说明。
35林业“三定”时自留山证与自留山清册不相符,以何种材料作为自留山换证的依据?证册遗失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森林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自留山证与自留山清册不符的,以原自留山证作为本次登记换证的权源依据(错发的除外)。证册遗失的,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核实后,才能申请登记发证。
36林业“三定”时颁发的山林所有权证,在本次登记换证发现有错发、重发的,应如何处理?
答: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旦发现有错发、重发证现象,要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当事人提供有关权源依据,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查清真相,予以纠正。一时无法查清的,暂缓登记换证。
37林业“三定”时未核发山林所有权证,本次确权登记发证的权源依据应如何认定?
答:(1)县(市、区)开展林权登记发证要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本次林权登记的管辖范围,未经授权越界所发的林权证一律无效。
    (2)林权权属清楚,但在林业“三定”时未核发山林所有权证的,在延包换发证工作中,以土地改革时期的土地证、土地清册等为权源依据。对已发生合法的权属变更的,也应确认。对流转的,还要提供依法签定的合同书、协议书等予以确权。
    (3)林业“三定”时未核发林权证,且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以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人民政府依法调解的协议书、裁决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权源依据。
38在林业“三定”时,个别地方责任山没有明确界址,且户与户之间穿插分山,这次是否可以联户发证?
答:有些地方在林业“三定”时,采用估产、分股、一户多块山的形式确定责任山,这次延包中,村民提出申请要求联户发证的,可以一证多户。
39、村集体成员以外的主体承包集体山林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按照承包合同责权利的约定,经营主体受到法律保护。
40、山林延包合同上发包方应填写哪一个名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都可以是发包方。
41、此次延包工作中承包合同签订后何时生效?
答:承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发放《林权证》。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填写人为乡镇工作人员的,“填写机关”盖什么章?
答:在严格进行检查核对无误后,“填写机关”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印章。
43、山林延包的有关材料一式多份的可否复印?
答: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差错,不归档的材料可以复印,归档材料必须为原件。
44有关申请表、登记表、台帐、清册等表格重复内容较多,能否自行设计。
答:在保证质量、表述内容清楚的前提下,为减轻工作量,各种表格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自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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